咸阳法院判张恒无罪判决生效
据所提供材料,2026年8月7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恒无罪。因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于8月18日生效。法院认定,石某等人在清晨驾驶破碎机破坏院门、房门并持械闯入,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张恒为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实施反击,虽造成一人死亡,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材料称,案件发生于2023年4月1日清晨,十余人因拆迁补偿未达成协议,驾驶轮式破碎机破坏张恒家的院门和房门并持械闯入,导致石某死亡、三人受伤。张恒此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并羁押,至2026年5月25日获准取保候审。另有十名参与强拆人员此前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刑,刑期从缓刑至两年有期徒刑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