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评莘庄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综合法律分析报告 ——打破“程序空转”与“救济死循环” (中国失地农民依法维权系列报道之六)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其核心宗旨之一是强化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扩大受案范围,坚决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然而,在“莘庄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中,41名持有合法宅基地权属凭证的失地农民,面对估算达1.94亿元的财产权益损失,历经行政履职申请、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却深陷“履职被推信访、复议不予受理、诉讼裁定驳回、再审未予纠错”的程序空转。
本报告汇集了多个顶尖人工智能法律模型(DeepSeek、Claude、Gemini、GPT、Grok)对该案行政复议决定及三级司法裁决的交叉验证与系统论证,深度透视“泛信访化”对行政法治的侵蚀,为打破权利救济死循环提供严谨的法理支撑与解决路径。
一、 案件基本脉络与事实认定
1. 历史权属与权利主张
申请人系41名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失地农民。申请人依法享有合法的宅基地(约11,885平方米)、竹园(约747.6平方米)及私有房屋(约10,088.92平方米)使用权与所有权。在1995年前后的莘庄工业区征地拆迁过程中,上述财产被非法侵占或未获依法补偿安置,造成申请人直接及衍生经济损失估算约1.94亿元人民币。
2. 履职申请与持续性不作为
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实体法律规定,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提交《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要求政府依法保护其合法财产权并责令有关部门补偿。闵行区政府在法定两个月期限内未予任何书面答复,构成持续性行政不作为。
3. 复议驳回与司法裁判链条
行政复议:2024年1月22日(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申请人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月29日,上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5号),认定申请事项涉及“信访事项及内部管理监督”,依据旧法思维不予受理。
一审裁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3行初62号)以案涉事项属于信访与内部监督、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裁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行终8号)维持一审,甚至以原告“无诉的利益”为由阻断救济。
再审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申9501号)认为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不予启动再审程序。
二、 核心法律争议与法理评析
多模型法律交叉论证一致表明:行政机关与三级法院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系统性偏颇,违背了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初衷。
1. 违反“程序从新”原则,刻意规避新复议法受案范围
根据法理通则,行政复议与诉讼程序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申请人提起复议的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此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已正式生效实施,复议机关必须适用新法审查受理条件。
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闵行区政府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具有持续性,本案完全落入新法受案范畴。复议机关和法院无视立法机关扩大受案范围的明确意图,沿袭旧法时期的限缩解释,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2. 滥用“信访”标签,致使法定履职与不作为逃避司法审查
行政机关习惯性将疑难历史遗留问题归为信访,形成了“信访是个筐,啥都往里装”的避责路径。
必须严格厘清“法定履职请求”与“一般信访”的法律界限:
● 法定履职请求:基于《土地管理法》等具体实体法律规范赋予的请求权,具有法律上的刚性约束力,行政机关负有依法调查、处理和答复的法定义务。
● 信访事项: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进行的意见、建议或申诉表达,属于非特定法律行为的兜底途径。
将公民针对重大财产侵权提出的明确履职申请强制定性为“信访事项”,混淆了法律性质,严重背离了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诉访分离”与“信访工作法治化”原则。
3. 证据审查全面缺位,利益衡量发生根本性偏差
申请人提交了完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测绘数据及邮寄凭证,案涉金额高达1.94亿元。 一审至再审法院均未对案涉权属证据与财产受损事实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而是直接以程序性理由将案件推离审判程序。二审裁定甚至认定当事人“无诉的利益”,在公民巨额合法财产受到侵害且未获分文补偿的情况下,这一认定显失客观与公允。
4. 制造“程序死循环”,背离“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基石
本案在实践中演化为典型的程序怪圈:
这一闭环使得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彻底脱离了法律与司法的监督,将公民逼入维权无门的真空地带。
三、跨模型多维分析视角整合
综合各顶级模型的独立法律推演,呈现出多维度的法理支撑:
四、推进案件解决的法定救济路径
为打破当前的救济僵局,报告建议当事人采取以下维权与法治监督方案:
1. 依法申请检察监督与抗诉。鉴于法院体系内部的审判监督程序已穷尽,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行政诉讼监督,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抗诉。
2. 提起独立的行政赔偿诉讼。在确认财产受损及政府不履行保护职责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绕过“履职定性”的程序障碍,倒逼司法机关进入实体审理。
3. 依托“信访法治化”要求纠偏。要求信访工作部门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出具书面认定,明确该事项属于法定行政职责范畴,进而依据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促请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纠错。
4. 推进立法监督与典型案例反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法工委反映新《行政复议法》实施过程中的“落地梗阻”现象,推动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防止司法惯性架空法律修改成果。
五、结语
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法治的温度在于救济。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制度红利,绝不能在实践中被旧有的思维定势与“信访化”倾向所消解。
莘庄41名失地农民对合法财产权益的呼吁,不仅关乎1.94亿元的民生权益落实,更是检验新《行政复议法》能否真正成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试金石。唯有打破“程序空转”、敢于直面实体争议,方能守住“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底线。
作者:冯正虎

来源
- 来源媒体
- 维权信息中心报告
- 源站首发时间
- 2026年9月3日
- 采集时间
-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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