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法治的叩问:我为何向公安部申请撤销“限制出境”决定?
文 / 冯正虎
2026年3月17日,这本该是我与妻子踏上赴日探亲之旅的平常一天。登机牌已握在手中,行李已托运妥当,然而在海关边检的关口,一道无形的闸门却轰然落下——我被突然告知“限制出境”。
给出的理由令人震惊且深感荒谬:“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没有书面禁令,没有具体事实,没有期限说明。作为一名早已退休、遵纪守法的普通公民,我与年迈且健康不佳的妻子就这样被强行留在了国门之内,家庭团聚的计划被迫中断。
公权力在行使时,若失去了事实的依托与程序的正义,便容易沦为恣意的羁绊。为此,我正式向公安部政治安全保卫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今天,我选择将这份申辩公开,不仅是为了维护我个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捍卫每一个公民在法治社会中应享有的基本尊严与自由。
一、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不应是抽象的口袋罪
自2019年起,我与妻子每年都会持多次往返签证,正常往返中日两国探亲。我们的出行轨迹透明、合法,从未受到过任何限制,也从未给国家、社会带来任何危害。
然而,在2026年的这个春天,有关部门却仅仅以一句抽象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将我阻挡在国门之外。
在现代法治框架下,“国家安全”是一个极其严肃且边界清晰的法律概念,绝非可以随意套用的“口袋”。判断一个公民是否“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必须建立在具体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和严密的逻辑之上,而绝不能基于主观的臆测、抽象的猜疑或是某种不可言说的内部指令。
将一个普通退休老人赴日探亲的个人行程,与“危害国家安全”挂钩,既缺乏事实支撑,也违背了常理。这种将“国家安全”泛化、随意化的做法,实质上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消解,也是对行政权力的严重滥用。
二、 程序违法与“无形禁令”的黑箱操作
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此次限制出境决定的程序极度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相关出入境管理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限制公民权利的决定,必须出具正式的书面文书,说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与限制期限。
但在3月17日当天,边检人员仅凭口头告知,拒绝提供任何关于“限制出境”的书面决定书,也未说明这项限制何时解除、需满足何种条件。我所掌握的证据——登机牌、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以及被退回的行程记录,只能证明我被拦截的客观结果,却无法触及那张隐藏在幕后的“无形禁令”。
这种不留痕迹、不给文书的“黑箱操作”,直接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与申辩权,使我在寻求法律救济时面临“无靶可打”的困境。公权力决不能如幽灵般运作,阳光下的执法、程序上的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底线。
三、 沉重的人道代价与权益侵害
行政权力的每一次任性挥舞,落在一个普通家庭身上,都是难以承受的重压。
我的妻子年事已高,且健康状况不佳。这次探亲之旅,本是为了满足老人多年的心愿与亲情慰藉。因为我被限制出境,无法陪护,妻子也只能被迫放弃行程。这不仅让我们承受了机票、住宿等直接的经济损失,更给老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
大国之治,首在安民。中日关系的大气候固然复杂,但普通百姓的正常往来、探亲访友的微观诉求,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相关部门的轻率决定,彻底打破了一个普通家庭的平静,其造成的人道伤害令人痛心。
四、 我的法律诉求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理,我向公安部正式提出以下行政复议请求:
1.立即撤销相关部门于2026年3月17日对我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
2.立即中止该违法决定的执行,恢复我的人身自由与正常出入境权利,以防止对我及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进一步损害;
3.责令被申请人提交作出该限制决定的全部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书记录,接受法律与公众的审查。
结语
法治的真谛,在于以确定的规则约束权力,以正当的程序保障权利。
我提交这份行政复议,不仅是向公安部寻求一个公道,更是向法治常识进行一次叩问。我坚信,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也没有任何借口可以剥夺公民正当合法的基本人权。
我期待复议机关能够秉持客观、公正、依法的原则,审视这起充满瑕疵的行政行为,纠正错误,还我公道,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法治的力量。

来源
- 来源媒体
- 维权信息中心报告
- 源站首发时间
- 2026年5月19日
- 采集时间
- 202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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