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十六年追索与五个月沉默: 冯正虎依法叩响上海高院的大门 (捍卫公民诉权的系列报道之二)
2026年7月29日下午2时29分,一份计重达822克的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单号:1155329433674)被慎重投递寄出。收件人一栏清晰地写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这封实收邮资仅十元的邮件,内件品名注明为“行政起诉状1件”。然而,厚厚的文件袋里不仅装订着严丝合缝的起诉书,更附带着整整二十组详尽的证据材料链。邮件的主人,是上海市民冯正虎。
在这份呈递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起诉状中,冯正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其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由市高院立案审理,或依法指定上海市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迫使冯正虎行使这一罕见的“越级起诉”权利的,并非一时的冲动,而是下级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长达五个多月的时间里,面对多次线上提交、线下递交与正式催告,始终陷入“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程序坚冰。
这份越级起诉状的背后,连缀着一段长达十六年的财产扣押未决历史、两级地方行政机关的层层“行政不作为”,以及一位公民穷尽所有法定救济途径后,对“立案登记制”与现代法治底线的一次郑重叩问。
一、十六载扣押:一场未见尽头的行政强制
这起跨越行政与司法多重程序的纠纷,源头始于十六年前的行政执法行为。
据起诉状及随案证据记载,自2010年4月19日至2012年3月期间,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先后九次对冯正虎位于政通路240弄3号的住所实施搜查,陆续扣押了包括电脑主机14台(含笔记本电脑)、手机9部、打印机5台、扫描仪2台,以及光碟255张、书籍24本、文件夹19本、私人信件85封等在内的大量个人合法财产与工作用品。
查封、扣押作为一种限制公民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着极其严格的时间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然而,从2010年首次扣押至今,岁月已辗转流逝了十六年,折合5800余天,这一时长超出法定期限近百倍。涉案的大批物品既未依法随案移送,亦未作出合法的没收决定,更未依法解除扣押返还本人。十六年来,这些合法私有财产就此陷入了既无最终处分、亦无返还清单的法律“黑洞”。
对公民而言,十六年的等待早已超越了正常的执法容忍度;而在法律层面,这种任由强制措施无限期存续的形态,已构成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持续侵害。
二、两级政府失声:层层阻塞的行政救济
面对遥遥无期的财物扣押,冯正虎选择严格按照法治轨道寻求权利救济。他并未逾越规则,而是依照法定步骤,逐级向具有法定监督与纠错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请求。
第一道救济:向区级政府提出履职申请
2025年8月18日,冯正虎通过EMS特快专递(单号:1333749791312)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递交了《请求杨浦区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敦促区政府作为基层行政机关的主管监督部门,责令公安分局归还被扣押财物、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国家赔偿。次日,杨浦区政府正式签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即该案区政府履职法定期限应至2025年10月19日届满。
然而,截至冯正虎起草起诉状之时,杨浦区政府逾期已达266天,未曾作出任何实质处理,甚至未出具任何程序性告知,陷入事实上的彻底沉寂。
第二道救济: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基层政府的失声,将当事人推向了更上一级的法定救济通道。2025年11月8日,冯正虎就杨浦区政府的不作为行为,通过特快专递(单号:1333750127212)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次日,上海市政府签收了复议申请材料。
依照2024年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延长期限的,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即上海市政府法定的最终复议期限至2026年2月7日届满。
然而,市级行政机关的复议机器同样未能运转。法定九十天最长期限过去后,上海市政府已超期达155天,既未作出任何驳回或支持的复议决定,亦未曾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同样陷入了完全的沉默。
两级政府的接连失语,在程序法上确立了无可争辩的“行政不作为”与“复议不作为”。
三、司法悬置:二中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当所有的行政自我纠错与上级复议途径均宣告失效,司法诉讼便成为公民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面对两级行政机关的逾期不作为,冯正虎以杨浦区人民政府为第一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为第二被告,向依法享有法定管辖权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并在裁定书中载明具体理由,以便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确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一系列规定中,更是三令五申:对当事人起诉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严禁任何形式的拖延立案、隐性不立案或人为抬高立案门槛。
然而,在随后长达五个多月的时间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展现出令人费解的程序样貌:
- · 系统反复退回: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系统内,当事人的起诉被一次次“退回”或标示为“审核不通过”;
- · 理由极其笼统:系统审核意见要么敷衍地标注为“其他”,要么仅写“退回”或“重复提交”,始终未曾释明任何管辖理由或法律硬伤;
- · 拒绝出具裁定:法院始终未依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出具一份盖有公章的“不予立案裁定书”。
这种“退回却不裁定”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形同构筑起一堵隐形的“程序隔离墙”——由于没有正式立案,案件无法进入实体审理;由于没有不予立案裁定书,当事人无法依法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公民的诉权,就在这无休止的系统点击与退回中被生生悬置。
为了打破僵局,2026年6月25日,冯正虎通过特快专递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及院长办公室正式寄发出《关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冯正虎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履职不作为一案逾期未立案(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催告函》,附上完整的邮寄签收凭证、系统审核截图与法理分析,敦促二中院纠正司法不作为。
然而,催告函送达后,一个多月悄然过去,二中院的立案窗口依然静默如初。
四、依法破局:激活“沉睡”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下级法院以沉默筑墙,法治的设计是否就此陷入死胡同?并非如此。
面对这起典型的程序性瘫痪,冯正虎打出了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中极具力量、却极少在公众视野中被激活的法定底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该条款全文赫然规定: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这一条款的诞生,绝非偶然。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并随后推行“立案登记制”时,立法机关敏锐地洞察到了基层与中级法院面临来自地方行政阻力时容易产生的顽疾:既不敢立案得罪行政机关,又不敢出具不立案裁定承担违法责任,于是便选择“压案不理、退而不裁”。第五十二条正是为破除这种潜规则而特设的司法“熔断与补救机制”——当下一级法院用沉默架空诉权,当事人有权径直叩击上一级法院的大门。
在呈递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中,原告以翔实的证据链,严密论证了该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四大实质起诉要件:
1. 原告适格:冯正虎自身财产权遭受违法扣押十六年未决,其作为被侵害人与行政相对人,具备直接法律利害关系;
2. 被告明确:具有对下监督与返还财物法定职责的杨浦区政府,以及负有行政复议法定监督职责的上海市政府,主体清晰明确;
3. 诉讼请求具体: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级政府对履职申请与行政复议逾期不作为限期作出答复,请求指向明确,事实证据确凿;
4. 受案范围与管辖确定:以地市级政府为复议机关及涉案被告的行政诉讼,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中院不立不裁,上级法院上海高院具备无可置疑的法定管辖与指定权。
正如冯正虎在诉状结尾处写道的那样,他“已穷尽第五十二条所预设的全部救济路径”,越级诉至高院,不仅是为求解一份尘封十六年的正义,更是将一整套关于司法程序的考卷,端正地摆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案头。
五、结语:一次对法治成色与制度承诺的叩问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图景中,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立案”则是通往这道防线的入口。
2015年5月起全面推行的立案登记制改革,曾庄严承诺“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目的就是要从根源上铲除把当事人阻隔在法院大门之外的“立案难”。如果一家法院可以用系统的技术性“退回”代替法定的诉讼文书,用漫长的程序静默来消解公民寻求救济的权利,那么法定的审判监督机制便会被架空,法律的尊严也会在无声的拖延中受到侵蚀。
从杨浦区政通路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特快专递,重量是822克;但在法治的天平上,它承载的却是厚重的分量:
- · 它是公民对十六年被扣押财产的坚持追索;
- · 是对两级行政机关履行法治职责的正面督促;
- · 更是对“立案登记制”究竟是白纸黑字还是现实承诺的一次实证检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这份附满二十组证据的越级起诉状后,将如何践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法定职责?是果断立案审理或依法指定管辖、打破“不立不裁”的司法坚冰,还是继续任由沉默蔓延?
法治的成色,从来不仅体现于宏大的口号,而恰恰体现在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诉求是否能获得公正、及时的程序回响。大众与历史,都在等待这一份依法作出的答卷。
作者:冯正虎
2026年9月17日
来源
- 来源媒体
- 维权信息中心报告
- 源站首发时间
- 2026年9月18日
- 采集时间
-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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