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秀菊:关于陕西省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办理史秀菊被恶意投毒一案涉嫌严重违反党的六项纪律的控告材料
控告人:史秀菊,女,63岁
身份证号:610102196301122040
住址: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西铁小区六号楼
联系电话:15289381281
被控告单位及人员
1.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
被控告人:纪委王书记,警号:019530
2.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
被控告人:吴松让(教导员,警号:018598)、赵忍(原民警,警号:021058)
3. 陕西省公安厅
被控告人:王毅然,警号:000153,涉嫌程序违法、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
控告诉求
1. 依法追究大明宫派出所、未央公安分局、陕西省公安厅涉案人员办案程序违法、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对应的党纪、政务及法律责任;
2. 撤销陕西省公安厅违法出具的《终结告知书》,责令重新依法全面核查本案;
3. 指定异地办案单位受理、审查本人提交的血液、尿液毒物检测报告等全部关键证据,重启案件调查程序;
4.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全体办案人员对本案依法回避。
事实与理由
本人遭西安中诺口腔医院医生马璐恶意投毒,经医学检查确诊重金属中毒,并引发胃糜烂、肾小管损伤、肾炎综合征。多年来本人持续报案、提交全套医学检测材料维权。本案从基层派出所到省公安厅形成完整违法办案链条,各级工作人员层层违规,办案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的六项纪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案件源头不作为,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1. 2020年9月8日接警后民警赵忍拒不依法处置
本人报案反映被投毒受害,赵忍未出警、未制作询问笔录、未出具《受案回执》,无任何法定办案文书,案件无正规登记,属于违规“黑案”。
违反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纪情形:违反群众纪律,推诿受害群众报案诉求;违反工作纪律,履职不作为,漠视法定办案流程。
2. 超两年拖延出具不予立案文书,剥夺本人及时救济权利
2020年9月报案,直至2022年11月14日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远超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最长30日法定时限。长期拖延导致本人无法及时申请立案监督,合法维权渠道被人为阻断。
违反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纪情形: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超期办案。
3. 2024年12月30日无正当理由拒收毒物检测新证据
本人提交血液、尿液重金属化验报告等中毒关键证据,派出所拒不接收、不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刻意封堵案件复查途径,滥用职权阻碍群众举证维权。
违反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纪情形:违反群众纪律,刻意堵塞群众救济渠道。
二、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内部执法监督失效,工作人员违规预判案件、干预审查
1. 对大明宫派出所系列违法办案行为监督缺位
分局明知基层派出所存在接警不作为、超期办案、拒收证据等多项违规事实,未开展核查纠错,未作出实质性处理答复,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完全失效。
违纪情形:违反工作纪律,监督履职不力、失职失察。
2. 分局纪委王书记发表违法预判言论,违背法治原则
2025年9月29日,纪委王书记在未完整审阅毒物检测新证据的前提下,明确告知本人:“你的案子我全程参与,即便有新证据也不给你立案”,预先否定证据效力,违背《刑事诉讼法》立案审查规则,严重损害公安执法公信力。
违反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纪情形: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案件审查;违反群众纪律,言语伤害信访群众,破坏党群干群关系。
三、陕西省公安厅王毅然(警号000153):信访复核程序严重违法,徇私枉法、包庇下级、剥夺群众救济权
1. 《终结告知书》严重超期送达,造成本人丧失法定救济途径
省公安厅2023年10月30日作出信访《终结告知书》,承办人王毅然未按规定及时送达文书,无故拖延11个月,直至2024年9月5日本人反复追问后才拿到文书。
延迟送达直接导致本人错过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时限,彻底丧失法定救济渠道,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规定》文书送达相关条款。
违纪情形: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漠视群众人身受害权益,履职严重不负责任。
2. 包庇下级公安违法办案,未实质复核全案,徇私压案
本人向省公安厅完整提交派出所、未央分局全套违法证据及重金属中毒医学报告,王毅然未逐一核查基层全链条违法事实,未对毒物检测证据开展实质审查,刻意掩盖下级办案人员违规行为,草率出具终结文书压案不纠,存在明显徇私偏袒、办关系案情形。
违纪定性: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徇私枉法、压案不查。
总结
从大明宫派出所初始接警不作为,到未央分局监督失效、违规干预案件审查,再到陕西省公安厅王毅然违法送达文书、徇私枉法终结信访,三级公安工作人员形成完整违法办案链条,全部行为同时违反党的六项纪律与刑事诉讼、公安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彻底剥夺本人依法维权的权利。本人因重金属中毒造成的人身损害至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追责,已形成不可逆权利损害。
现正式向贵单位提交本控告材料,恳请全面核查所有涉案人员违纪违法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公安执法相关规定从严追责;撤销违规出具的《终结告知书》,指定异地单位受理全部中毒检测证据,重启案件调查,纠正全部程序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与公民人身合法权益。
此致
中央政法委
控告人:史秀菊
2026年6月22日
来源
- 来源媒体
- 维权信息中心报告
- 源站首发时间
- 2026年6月22日
- 采集时间
- 202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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