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军:就《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劝阻”条款应进行合宪合法性备案审查而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公开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近日,国务院颁布第841号令《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今年9月15日施行。我认为,其中第二条第三款“对准备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必要时应当劝阻其前往。”中的“劝阻”条款,虽然用意是好的,但是没有规定劝阻无效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很容易造成变相禁止出境的情况,涉嫌与《宪法》、《出境入境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立法法》相关规定相抵触。现依据《立法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对该条款提出合宪合法性备案审查建议,理由如下。
一、“劝阻”出境于法无据,涉嫌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相抵触。
“劝阻”属于动词,由“劝”(口头勉励引导)和“阻”(行动拦截阻止)两个语素、行为联合构成 。也就是说,如果口头劝不听的话,接下来就用行动拦截阻止出境,其法律后果就是不让或者禁止出境。显然,该“劝阻”条款赋予了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的自由裁量权与禁止出境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规定了6项禁止出境的情形,并不包括《规定》第2条第3款“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
因此,《规定》“劝阻”条款于法无据,涉嫌与《出境入境管理法》上述规定相抵触。
二、“劝阻”条款涉嫌与《行政强制法》相抵触。
公民不听“劝阻”,被禁止出境,实质上是被限制了出境的人身自由。
《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出境入境管理法》没有对“准备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设定禁止出境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劝阻”条款却对此设定了口头劝阻无效后的阻止出境行为,限制了公民依法出境的人身自由,显然涉嫌与《行政强制法》上述规定相抵触。
三、“劝阻”条款涉嫌与《立法法》相抵触。
《立法法》第11条第(五)项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其“劝阻”条款对公民出境行为设定了口头劝告无效后禁止出境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显然涉嫌与《立法法》上述规定相抵触。
四、“劝阻”条款涉嫌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出境权利,是《出境入境管理法》赋予的法定权利。我理解政府是出于“为你好”的好意才进行“劝阻”,但从法律上来说,《规定》设定“劝阻”条款,如果口头劝告无效禁止出境,则侵犯了公民出境的人身自由并剥夺了出境权利,不但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也与《宪法》上述规定相抵触。
《立法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本人依法提出审查建议,请依法处理。
此致
建议人:王雅军
2026年8月7日
附联系电话:18620888738
电子邮箱:31658559@qq.com
来源
- 来源媒体
- 维权信息中心报告
- 源站首发时间
- 2026年8月8日
- 采集时间
- 202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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