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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一个只问"为什么不回答"的案子: 55位浦东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 (中国失地农民依法维权系列报道之八)

作者 维权信息中心报告发布 2026年9月17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收到了55位失地农民依法递交的履职申请,既不受理,也不驳回,只是持续数年保持沉默。围绕这份“行政沉默”,当事人穷尽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直至最高法的再审程序,却陷入信访与诉讼互推、“内部监督”与“重复处理”层层封门的程序死循环。三十四年的征地补偿争议只是历史底色,这起案件真正拷问的是一个现代法治底线:当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彻底“装聋作哑”,这一不作为能否被起诉?在形式完备的司法程序中,公民究竟有没有权利要求国家开口说话?

一、一个只问"为什么不回答"的案子

2021年12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签收了一份文件——《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递交者是施克华等55名居民,多为年迈的失地农民。

此后数年,这份申请没有得到任何书面答复。

这就是整个争议的核心。它听起来简单到近乎乏味:一级政府收到了公民的履职申请,既没有受理,也没有驳回,更没有说明理由,只是沉默。而正是围绕这份沉默,55名申请人走完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的全部法定程序,最终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诉讼监督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个案子申请人所要求审查的,不是三十多年前的补偿数额对不对。他们把请求收窄到了一个纯粹的程序问题上: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长期不予答复,是否违法;这种不作为,能不能被复议、能不能被起诉。

这个区分至关重要。它是理解全案的钥匙,也是申请人认为各级机关始终没有看清的地方。

二、三十四年的历史底色

争议的源头要回到1992年。

那一年,外高桥保税区开发建设,申请人所在村落的宅基地与房屋被征收。按照当时的政策与承诺,被征地农民应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然而在申请人的陈述中,这笔补偿留下了巨大的问题,至今未获依法解决。

三十四年。足够让当年正当壮年的农户变成白发老人,足够让一些人没能等到结果。

这段历史构成了本案的情感底色,但它在法律上的位置只是"背景"。申请人清楚地知道,三十多年前的实体补偿标准早已难以通过常规诉讼直接推翻。于是他们选择了一条更谨慎的路径:先请求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作出一个书面的处理意见——哪怕是一个不利于自己的答复,也比无声无息要好。因为有了答复,才有可以审查的对象;有了对象,才有救济的可能。

他们要的,首先是一扇能被敲响的门。

三、指路的人与关门的人

接下来发生的事,构成了这份申请书中最具冲击力的部分。申请人将其概括为"程序死循环",而支撑这一概括的,是一组彼此矛盾的官方文书。

第一步,法院指向信访。在早期的维权过程中,申请人被引导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

第二步,信访机关指向诉讼。 三级信访机关先后作出书面处理意见:高桥镇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6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23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19日)。三份意见口径一致、表述明确: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这是一个关键的官方认定。信访机关以书面形式确认,该争议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应当纳入法治化轨道。换言之,信访的门是官方主动关上并指明方向的。

第三步,复议机关以"信访"为由关门。 2023年9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其中明确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答复"纳入复议范围。申请人依循信访机关的指引与新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4号),理由包括该事项涉及信访、实质属于要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使内部层级监督职责。

第四步,法院以复议决定和信访处理为由驳回。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3行初82号裁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行终70号裁定相继驳回。

第五步,最高人民法院以"重复处理"终局驳回。 (2025)最高法行申9077号裁定认定,申请人系重复申请补偿及行政复议,市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属于"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于是闭环形成:诉讼推向信访,信访书面指回诉讼,复议以"涉及信访"拒之门外,法院以复议与信访的存在维持驳回,最高法院以"重复处理"彻底封门。

申请人指出,在这个闭环里,"浦东新区政府对2021年12月13日的履职申请始终未予答复"这一客观、可查、无争议的事实,从未进入任何一级国家机关的实质审查视野。一次都没有。

四、申请人主张的四重法律错误

申请书的论证部分并不停留于情绪,而是逐项指出各级文书在法律适用上的问题。这些论点是否成立需由检察机关审查判断,但其法理脉络是清晰的。

1. 新旧法衔接失灵

新《行政复议法》已明确把"不予答复"列入复议范围,这是立法者为破解行政沉默专门设置的通道。而不予受理决定所援引的,是2018年、2021年依据旧法作出的《告知书》。申请人认为,以旧法框架下形成的结论,来否定新法明确赋予的权利,违反"新法优于旧法"这一最基本的法律适用规则,也使新法的制度创新在个案中形同虚设。

2. "内部监督"定性混淆了内外行政行为

各级文书均认为,申请人实质是要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行使内部层级监督权,因而不可诉。

申请人的反驳颇为有力:这混淆了"公民对外的请求权"与"行政机关实现该请求可能动用的内部手段"。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保护财产权的申请,该机关即负有受理、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的外部程序义务;至于它内部如何督促下级、协调单位,属于履职方式,不改变申请本身的外部性。

文中的类比很直观:公民举报违法经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该部门内部当然要调配人力、协调科室,但没有人会因此认为公民的举报变成了"内部行为"、因此不可诉。

3. 审查对象错位

一、二审的审理对象本应是"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这一个问题。但申请人认为,法院的审查逻辑穿透到了最初履职申请的实体内容,以"该申请涉及实体补偿"为由径行认定不予受理正确,从而绕过了真正的核心争点——复议机关是否应当适用新法。程序合法性审查被实体判断替代,等于取消了审查本身。

4. "重复处理"条款被扩大解释

这是申请人认为最致命的一处。

"重复处理行为"排除条款的制度目的很明确:防止当事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在同一法律依据下无休止缠讼,以维护行政决定的稳定性。其适用有严格前提——针对同一行为、同一依据且前次已有实质处理。

而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审查标的是2021年之后持续发生的新的不作为,法律依据是2023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诉求性质是程序性的(请求答复),而非早年旧法框架下的实体性诉求(请求补偿)。将两者等同,等于宣布:只要历史上就相关事项申诉过,此后行政机关的任何新的沉默都不必再受审查。这不是防止缠讼,而是为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永久豁免。

5. 说理不足与统一法律适用之责

申请人还指出,再审裁定面对其反复提出的新旧法衔接、持续性不作为的时间效力、程序性诉求的独立可诉性、信访与复议的边界等一系列核心争点,未作实质回应。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恰是最高审判机关的核心职能之一。

五、检察监督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55名申请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撤销相关裁定;责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就浦东新区政府的持续性不作为作出复议决定;或判令浦东新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2021年12月13日的履职申请作出书面处理与答复。

同时,就本案所反映的"新旧法衔接失灵""程序性权利被系统性漠视""重复处理条款滥用"等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六、这个案子为什么值得关注

抛开个案胜负,本案触及的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制度缝隙。

1. 行政沉默是最难对抗的行政行为。一个错误的决定至少留下了一份可以被审查的文书;而沉默什么都不留下。正因如此,立法者才在新《行政复议法》中专门为"不予答复"打开通道。这一通道能否在具体个案中真正打开,直接检验着法律修订的实际效力。

2. 程序性权利需要被独立看待。请求答复与请求补偿是两件事。如果任何程序请求都可以被"穿透"为实体请求而遭排除,程序权利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

3. "重复处理"不应成为万能挡箭牌。 这一条款是为效率而设的例外,例外一旦被无限放大,就会吞掉原则本身。

4.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法治的底线承诺。 一个能被完整走完却始终无法触及实质审查的程序体系,其形式上的完备恰恰构成了对这一承诺的消解。

三十四年过去,55名申请人真正想要的,或许并不是一场必胜的官司,而是一个回答——任何回答。哪怕是"不予支持",只要它是书面的、有理由的、可被审查的。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开口说话。这个要求本身,不应该成为一场需要打到最高法院的诉讼。

作者:冯正虎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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